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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准考证号 | 照片 |
姓
名 | |
政治面貌 | |
身份证号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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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考课程类别 | 性别 |
工作单位 | 出生年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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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讯地址 | 申请资格种类 |
联系电话 | |
邮政编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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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
注 |
备注:
1.申请资格种类一栏填写:1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;2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;3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;4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;5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。
2.报考课程类别分为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两个层次。
附件二:
准考证号 |
姓 名 | 性 别 | 学历 | 申请认定类别 | 身份证号码 | 工作单位 |
备 注 |
附件三:
正面:
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200X年教育学、教育心理学考试准 考 证考证号 姓 名 考 点
性 别 考 场 课程类别 身份证号
:
背面:
考试日程日
期 Ⅹ月Ⅹ日(星期六)
时间 教育学
心理学
考生须知
1.本证不得遗失、涂改、转借,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本证和身份证,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。2.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,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。3.考生必须对号入座,保持安静,遵守考生守则。在考试中有夹带、传递、抄袭等舞弊行为的,根据情况给予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罚。4.考生自带文具,答题一律用蓝色或黑色笔,考生不得在答卷上作任何标记。
附件四:
单位名称 电话
主管部门 电话
单位地址
办学许可证(编号) 收费许可证(编号)
负责人
联系电话
申请培训计划
申报单位领导意见 签字: (公章) 年 月 日
市级认定机构意 见 (公章) 年 月 日 省级认定机构意 见
(公章) 年 月 日
附件五:
一、考前十五分钟,考生凭《准考证》和《身份证》等证件进入规定的考场。
二、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,如铅笔(选择题用)、圆珠笔、钢笔等外,禁止携带任何书籍、笔记、资料、报刊、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(如寻呼机、移动电话)、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。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。
三、考生入场后,要按号入座,将本人《准考证》和《身份证》放在课桌上,以便核验。
四、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。
五、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,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,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。
六、考生领到试卷后,应先在指定位置准确、清楚地填写姓名、准考证号、身份证号、归属地(市)及座位号等栏目。凡漏填、错填或字迹不清、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。
七、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在试卷答题,一律用蓝、黑色字迹的钢笔(或圆珠笔)书写(有特殊要求除外),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,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,其答案无效。
八、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,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;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,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。
九、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,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不准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;不准偷看、抄袭他人答卷;不准夹带、冒名替考或换卷;不准吸烟。
十、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,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。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。
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,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,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。
十一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,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。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处理。对扰乱考场秩序、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,并通知其所在单位。
十二、对违反考生规则、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、舞弊考生,监考人员记入《考场记录》,其成绩作废。
附件六:
一、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。监考人员是国家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,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。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、检查工作,严格维护考场纪律、制止违纪行为,确保考试公正、顺利地进行。
二、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,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,熟悉监考业务,不经培训不准监考。
三、监考人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,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,不迟到、不早退,不擅离职守。
四、考前领取、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,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,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。
五、考生入场前应检查、清理考场。
六、每科开考前二十五分钟(首考三十分钟),监考人员领取试卷、草稿之后直接进入考场。
七、开考前十五分钟(首考二十分钟),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,认真核对每一位考生的《准考证》和《身份证》等统一规定的证件与照片是否一致。
考试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《考生守则》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。
八、开考前五分钟,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,认真核对无误后,分发试卷,并指导考生正确填写姓名、准考证号、身份证号及座位号等。如发现试卷差错,应及时换取备用试卷,遇有漏印、重印、错印等,立即请示考点负责人,采取有效措施,保证考试实施。
九、开考时间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,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。
十、考试开始后,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视,另一名监考人员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、准考证号、身份证号是否正确、完整,考生本人与《准考证》上的照片以及身份证号码是否相符。若有问题,立即查明,予以处理。
十一、开考十五分钟后,禁止迟到考生入场。开考三十分钟后,提前交卷的考生方可交卷出场。监考人员在开考三十分钟后应填写《缺考登记卡》,并对缺考试卷和空白试卷分别在总分处加盖"缺考"或"空白"印章。
十二、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出任何解释,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,应当众答复,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。
十三、监考人员要认真监督考生应试,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,不得隐瞒袒护,并必须将违纪考生的违纪行为填入《考场记录》,没收违纪证据,附在《考场记录》后。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点负责人及时处理。
十四、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,又要耐心热情,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。
十五、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人进入考场。未经当地认定机构允许,不得在考场内照相、录像。
十六、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,严肃认真,忠于职守,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(如吸烟,阅读书报,谈笑,抄作试题,检查考生答题情况),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。在考试期间,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。
十七、考试终了前十五分钟,监考人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。
十八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,监考人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,将试卷翻放在桌子上。
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缺考登记卡的填写内容,检查试卷所填写的准考证号、身份证号、试卷页数是否准确、完整;然后依座位序号(包括缺考考生)从小到大(小号在上,大号在下)清点、整理考生答卷;并认真核对考场记录和应考、缺考、实考人数。考场记录不得涂改。
十九、监考人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交考点主任验收合格后,装订密封,不能漏装、错装或倒装。
二十、每科考试结束后,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。
二十一、监考人员不准暗示、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、舞弊,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者,视情节轻重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,直到追究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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